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2690号
原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新路恒大名都7幢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GXHD84。
法定代表人:杨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杉,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9号2栋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866159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1136。
法定代表人:钟文炜,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92元,由原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46元(已交),退还原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546元。
审 判 长  普秀梅
人民陪审员  张丽琼
人民陪审员  杨国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阮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