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滨海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2374号
原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科新路恒大名都7幢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GXHD84。
法定代表人:杨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杉,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滨海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9号2栋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8661590W。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1136。
法定代表人:钟文炜。
原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普 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