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24民初1222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GXHD84。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5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