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翰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翰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某某天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8476号 本院于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对上诉人上海翰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天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民终84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1民终84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第十二行“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新**天公司***公司支付的设计费415,800元以及考虑到已酌定设计费用,对于翰敦公司要求新**天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和利息以及律师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补正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新**天公司***公司支付的设计费150,000元以及考虑到已酌定设计费用,对于翰敦公司要求新**天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和利息以及律师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 审 判 长 柳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 璐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