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8476号
本院于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对上诉人上海翰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天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民终84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1民终84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第十二行“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新**天公司***公司支付的设计费415,800元以及考虑到已酌定设计费用,对于翰敦公司要求新**天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和利息以及律师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补正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新**天公司***公司支付的设计费150,000元以及考虑到已酌定设计费用,对于翰敦公司要求新**天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和利息以及律师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
审 判 长 柳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 璐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