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

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980号
原告: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富强街一委三组。
法定代表人:吴海清。
被告:***,男,1981年8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负担。
审判员 刘兴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宇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