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

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982号
原告: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
经营者:吴海清,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富强街一委三组。.
被告:***,女,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通榆县海清建筑维修队负担。
审判员 冯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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