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04民初19号
原告:江苏建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泥桥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7953268J。
法定代表人:钱满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铭,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华,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4487027J。
法定代表人:秦连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强,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建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铭、陈义华,被告未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未来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4102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罗马嘉园消防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开工、竣工日期、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对两份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施工完毕后,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5月25日,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为4210230元,被告先后付给原告280万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10230元。该款原告多次追要未果。
被告未来房地产辩称:我方与原告签订的两份合同是事实,但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的施工,致我方无法按期向业主交付房屋,造成我方巨大损失。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原告建安公司与被告未来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发包人:未来公司,承包人:建安公司。工程名称:罗马嘉园消防工程;承包范围:上海开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出的电气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及变更中关于罗马嘉园室外消防、地下室消防、1-10#楼的消防系统以及暖通施工图中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开工日期2015年6月18日、竣工日期2016年3月30日(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合格验收证明,以及取得竣工备案时间为竣工时间);工程造价380万元;付款方式:消防工程主管网安装完成,付合同总价的30%;消防工程安装完成并取得消防检测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二年后(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结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建安公司与被告未来房产又签订《罗马嘉园消防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一份,发包人:未来公司,承包人:建安公司。工程名称:罗马嘉园配电房灭火系统、燃气报警系统、送风系统;承包范围:罗马嘉园配电方气体灭火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1-10#楼住宅燃气报警设备的采购及安装;3#、6#楼夹层及地下室送风系统的安装;开工日期2016年12月30日(从工程部的进场通知算起)、竣工日期2017年1月15日(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合格验收证明,以及取得竣工备案时间为竣工时间);工程总造价410230元;付款方式:安装完成并取得消防检测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二年后(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结清,等。
2017年3月30日,被告未来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同年4月6日,建设单位未来公司,施工单位建安公司等在竣工验收质量承诺中盖章验收。同年5月25日,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并出具泰公消验〔2017〕第011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等。
另查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被告已付280万元,尚欠1410230元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建安公司与被告未来公司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罗马嘉园消防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建安公司完成了案涉消防工程的施工建设,并经验收合格,被告未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建安公司要求被告未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1023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消防工程的施工,造成其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告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因被告没有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本案不予理涉,被告可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延期竣工违约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建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4102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2元,减半收取计8746元,由被告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942元。
审 判 员 张德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雯
书 记 员 王梦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