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4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华支路。
法定代表人:由继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4元,减半收取4132元,由上诉人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