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14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进,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一,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圆,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继战,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张文革,男
原审第三人:姜泽海,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文革、姜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8元,减半收取562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徐镜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鹤颖
书记员 韩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