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14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进,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一,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圆,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继战,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张文革,男

原审第三人:姜泽海,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文革、姜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8元,减半收取562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徐镜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鹤颖

书记员 韩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