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6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华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耀,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4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