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01民初2299号
原告:开封市先河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街道东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204MA9GCB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阿勒泰市金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阔克萨孜村村委会旁***科技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4301MA77807B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开封市先河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勒泰市金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先河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开封市先河园艺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先河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开封市先河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家 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