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3民初512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广东昊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凤凰大道1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惠州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白沙湖地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昊丰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惠州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23年9月1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54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