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4308号之一
原告:四川众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万科金色领域1幢15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9栋9楼9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众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众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众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