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11民初5116号
原告: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1018房。
法定代表人:董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科军,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双官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亮。
原告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251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共计30030元(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6%,从2014年10月11日之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套架空乘人装置,总价款为53万元。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0251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书》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架空乘人装置一套,总价款为53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10%,第二年末付合同价的40%,第三年末付合同价的50%;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到账后45天。合同落款处有”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签章。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3年11月14日、2014年9月4日、2015年10月10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设备款265000元、32490元、30000元,共计327490元。2017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架空乘人装置《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每张106000元,共计53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的《架空乘人装置安装调试合格验收报告》显示,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将上述架空乘人装置交付给被告,落款处有”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机电部”签章确认。原告提交的《对账函》显示,截止2017年3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额202510元,被告对欠款数额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书》、《架空乘人装置安装调试合格验收报告》、《对账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书》、《对账函》等证据与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向原告购买架空乘人装置设备一台,尚欠货款202510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25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原告该项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251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96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松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洪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实诉讼法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