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11执3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2017年11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7年12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月5日、4月20日、5月19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2018年1月9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2018年8月8日本院分别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保险收益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18年8月10日,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3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1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8年8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7年1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10219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未执行标的额为21021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辉
审判员***
审判员*高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