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梁某与王某、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1221民初1105号
原告:梁某,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滨河南路同谷医院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住甘肃省成县。特别代理。
原告梁某与被告**、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宏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款833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被告宏远公司承包了成县陈院镇冰林村道路硬化项目,后宏远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与我约定由我向此工程供给砂石料,被告**向我支付砂石料款和运费。我如约将砂石料送至被告**承包的工程上,但其未全额支付货款和运费。2017年11月6号被告口头承诺,给我们加油、砂石料款年底结清,我们七八个车,给他拉了十几天东西,要加油钱他说没有,把他甘K000**的汽车车辆登记证书给我们,让我们放心,决不食言,让我们再等等。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砂石料款和运费共计8330元。这两年来,我们东奔西走,要钱花费了不少精力。据此,原告认为其给被告运送石料的事实客观存在,欠条亦真实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依据《合同法》272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被告宏远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个人,其行为严重违法,导致原告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宏远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成县陈院镇冰林村小巷道道路硬化项目承包方和施工方,也未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双方没有任何合同或法律关系。至于被告**如何承揽该工程,如何施工,如何与原告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我公司未参与也不知情,更不知晓双方如何履行合同、支付款项。综上,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所举证据未予质证,被告宏远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及待证事实均无意见;原告对宏远公司提交的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的证明、(2019)甘12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原告为被告**在成县陈院镇冰林村小巷道道路硬化项目中运输石料及砂石。因拖欠运输费用,2019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张载明:“今欠甘K151**梁某拉送冰林村小巷道硬化工程沙石料运费8330元,捌仟叁佰叁拾元。欠款人:**,2019年1月30日”。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拖欠运费和材料款,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成立,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为其运输石料、砂石。被告**作为收货人未完全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所欠原告运费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运费833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被告**应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宏远公司并非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原告要求宏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依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梁某运输费用833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