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执异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北泉行政村309-016。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滨河南路同谷医院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苟均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1月23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申请人***书面申请追加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成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甘122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依据该生效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注销,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系被申请人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故申请人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之一。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与***、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甘122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连带给付原告***砂石料款145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以终结方式结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3日注销,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该案尚有案款99839元,申请执行费1398元未执行兑现。
另查明,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系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成立于2018年4月25日,于2020年11月23日注销。
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作为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其不能清偿(2019)甘1221民初582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为***与***、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成县宏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山军强
审 判 员 刘 莉
审 判 员 汪 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一凡
书 记 员 唐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