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2民初280号 原告: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6年4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甘肃成州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成州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成州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