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2民初280号
原告:甘肃成州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6年4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甘肃成州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成州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成州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