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7民初195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振***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佳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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