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佳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7民初195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振***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佳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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