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3711号
原告:长治市鑫康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治市潞州区**西肉联厂东三院五号库。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重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襄垣县富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鑫康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治市鑫康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鑫康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鑫康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由原告长治市鑫康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