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3625号
请执行人:杨自德,男,1956年1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楚雄市苍岭镇。
被执行人: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单元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5AD57H。
法定代表人:贺永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自德申请执行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云2301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1568.00元,申请执行费为224.00元。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责令其申报财产,经传唤被执行人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至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进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