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36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1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单元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5AD57H。
法定代表人:贺永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云2301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66957.00元,申请执行费为2404.00元。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责令其申报财产,经传唤被执行人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至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满足处置条件我院将会恢复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亚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