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景瑞化工有限公司、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1255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景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西湾广场财苑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马雪清。
被执行人: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单元6层。
法定代表人:贺永利。
防城港市景瑞化工有限公司与四川曙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2021)川0105民特1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1683.50元及利息等。
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川0105民特17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