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91执4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红门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海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红门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货款250131.96元并偿付原告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602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872元,由原告上海红门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594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海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78元。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红门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因“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而被退信。同日,本院还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民政部婚姻登记、保险等财产情况。本院冻结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应收款项,本院已具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5、2019年10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19年12月7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7、2019年12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9700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9700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军
审判员 黄延杰
审判员 陈 谚
书记员 朱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