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海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戌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海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380号
申请人:太仓市戌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北门街40号2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8047756K。
法定代表人:王喜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同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初,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8号星东环商务大厦1幢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5147899G。
法定代表人:李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国芳,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太仓市戌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海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国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戌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国芳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国芳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牧男
书记员顾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