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润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新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邛故道莲兴一期1-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64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润园路63号,本案应上诉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645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大好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位于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安基村,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本案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雯
审判员董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