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4939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善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奔牛镇顾庄村西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X23L56。
法定代表人:刘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眉,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邛故道莲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QURH3K。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善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65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6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 沛
人民陪审员 张式凡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