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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8大好建设有限公司与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404民初6458号
原告大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好建设)诉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园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好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芳、陈晓莹,被告江南园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钱鹏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江南园林在中标涉案工程项目后,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故原告大好建设与被告江南园林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本案中,被告江南园林的分包行为并未经过发包方的准许,且原告大好建设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且分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程价款同被告与发包方泽洲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一致,等同于被告将工程全部分包给原告施工,故原告江南园林与被告大好建设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属于非法分包,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移交被告,视为其对原告施工的部分进行了验收,原告作为施工人,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告主张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一、关于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关于涉案工程项目,以双方交接清单为基础,杜肖与李国栋2019年9月3日最后一次对账金额3791171.58元,李国栋予以认可,故双方实际确定的工程总价应为3791171.58元。其中被告对于结算清单中的金额存在异议的部分为:1.项目经理工资105000元;2.现场工作人员除水电工、烧饭工、门卫工资之外的工资392000元存在虚高;3.企业管理费200000元、文明施工费72027.45元既无凭证也无依据,其他金额无异议。在2019年9月17日的审计结算会议中,大好建设方介绍参会者杨阳系场地负责人,江南园林方未有异议,故原告主张其任用杨阳为项目经理本院予以采信,项目经理工资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并未就现场工作人员工资392000元存在虚高列举明确的证据,且原告主张的前期绿化等工作属于合理范畴,故本院采纳双方在结算清单中列举的金额;被告在与泽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332715.27元,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向原告予以支付,但原告均未就该费用具体适用何种比例支付进行举证,故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企业管理费属于原告在工程施工中的合理支出,但并未能举证证明其金额支出明细,故本院对该费用亦酌情予以扣减。 综上,原告主张的案涉项目工程款应为3791171.58元。本院根据原告实际施工工程量等因素酌情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合计153085.47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3638086.11元。因被告已支付原告658086.11元,故还需付原告工程款2980000元。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大好建设与江南园林就已完工程结算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工程也未经竣工验收,进行最终结算审定,合同价款无法确定,故对于大好建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因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大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南园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曹东明 审 判 员  马胜强 人民陪审员  吴宝珍
法官 助理  王 昊 书 记 员  庞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