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411民初3282号
原告常州市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及时按约结清货款,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7927.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九五砖混凝土制品,数量按被告具体要求的数量供货,单价0.47元,由原告负责运送至施工现场,并约定每月在30号月结70%,余款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同时,合同对质量标准及验收、违约责任等均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指定工地送货共计135571.6元,被告仅支付20000元货款,余款107927.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单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被告大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79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5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宗志坤
人民陪审员 田佳玲
人民陪审员 贡山凌
书 记 员 黄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