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1238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庆,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眉,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QURH6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邛故道莲兴一期1-1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大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92.5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6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慧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夏
书 记 员 赵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