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

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39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华都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欧亚华都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黔冠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2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亚华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