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

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701号-3
申请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隔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2193E。
法定代表人:姜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宗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17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25332Q。
法定代表人:麦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13656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413656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志明
人民陪审员  吕飞飞
人民陪审员  蔡美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