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

广东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与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513号
申请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隔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2193E。
法定代表人:姜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东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梅路118号四层自编40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483556B。
法定代表人:洪桂财。
申请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旭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