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

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与增城新和自来水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603号之三
原告: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隔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2193E。
法定代表人:姜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增城新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官湖村荔枝山(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0285E。
法定代表人:魏民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与被告增城新和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华都公司于2021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8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保全费920元),由华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储哲君
人民陪审员  濮焕中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宇婷
书记员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