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与被告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378号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4089334F。
负责人:闫涛,经理。
被告: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隔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2193E。
法定代表人:姜祝明,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诉被告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芸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韫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