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与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宜民初字第0775号
原告***。
被告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隔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华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欧亚华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欧亚华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13年11月6日其与被告欧亚华都公司签订《聘用退休人员合同》约定:欧亚华都公司因环保产品设计和研发需要聘用其5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每年工资、奖金、保密费待遇税后不低于200000元,每年年终付清,并约定违约金500000元及其他权利义务。直至2014年1月29日其实际只收到2013年度工资58160元。其提出异议未果,故只能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辞职。现诉至法院,要求欧亚华都公司支付2013年尚欠工资待遇1418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起诉之日2014年4月1日期间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2014年1月和2月的工资待遇33333元;解除双方签订的《聘用退休人员合同》;欧亚华都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欧亚华都公司辩称:一、《聘用退休人员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另外按公司规定签订规范的合同版本,本合同才能生效。而事实上***拒签,故该合同未生效。二、即使合同生效,***也未能按《聘用退休人员合同》履行全部工作任务,在负责的屺亭污水转盘过滤器设备过程中未尽到责任,也未向公司交出图纸并规范入库。三、欧亚华都公司已按60000元一年的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了全部工资并承担了保密费,故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要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被告欧亚华都公司招聘,2007年9月1日,***被派到关联企业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与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从事质检和设计相关工作。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实际贡献等确定工资、报酬,最低综合报酬不低于基本工资每月2500元。2011年6月7日,***退休,但继续在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4月,***调到欧亚华都公司工作,担任机械设计与研发。2013年11月6日,***与欧亚华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聘用退休人员合同》一份,约定:欧亚华都公司因环保产品技术设计和研发需要,聘用本公司的退休人员***同志。受聘后的福利待遇:聘用期间,受聘人的每年工资、奖金、保密费待遇税后不低于200000元,每年年终付清;受聘人研发新产品或技术创新设计等重大贡献的,公司另行予以奖励。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受聘人应对每个工程的设计认真负责,尽力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年底全部图纸规范入库。聘用人和被聘用人如有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款约定的,支付违约金500000元。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由***和***签名。***在***所持有的该份合同下方载明:公司合同按规定签,年终按本合同总结算。在其公司所持有的该份合同下方载明:公司合同按规定签,最终按年终本合同一并总结算。欧亚华都公司人事部部长曾通知***签订月薪为5000元的合同,***未同意而没有签订。
2014年1月16日欧亚华都公司人事部部长***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上发送信息给***:“接王董通知,请***工程师将2012年-2013年所设计的图纸及2013年工作总结发**(冰)邮箱wb@hdhb.com.cn,由**(冰)总经理***审。”2014年1月28日***向**的上述邮箱发送了标题为《***2013年资料》的压缩文件,并在邮件中告知解压密码。在发送状态一栏显示“发送成功”。
2014年1月28日欧亚华都公司实际向***支付2013年度工资58659.79元,扣除个调税499.79元,***实际拿到58160元,***工作至2014年2月28日,并于当日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资待遇为由提出辞职,自2014年3月1日起不再上班。3月14日公司通知***上班,未果。2014年4月10日公司向***支付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保密费12000元,***同意该款从其应得总收入中扣除。
以上事实,有招聘表、《聘用退休人员合同》、欧亚华都2013年工资单、银行转账回单、辞职书、通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审理中,欧亚华都公司为证明其公司未收到*****的2013年工作总结及图纸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的书面说明一份,载明:***所发的邮件太大,其邮箱无法收到,事后电话沟通让***再输出一份当面给其,***未答应。
2.证人王某到庭作证称:其系欧亚华都公司的员工。2014年8月16日其打开**的工作电脑,未发现***发给**的邮件。他看到的只是当天当时邮箱的状态,之前的状态其看不到。
***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有异议,对证据2没有异议,其已按公司通知要求将全部图纸及资料以邮件方式发送给**,电脑上显示的发送状态上也是发送成功。说明**在收到邮件后已将它删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聘用退休人员合同》是否生效?二、***是否按该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三、欧亚华都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欧亚华都公司签订《聘用退休人员合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退休待遇,双方签订的合同实为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与欧亚华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于2013年11月6日签名,该合同已经生效。***在合同下方载明要求***另行签订规范合同,不影响《聘用退休人员合同》的生效。故对欧亚华都公司提出的合同不生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聘用退休人员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是从事环保产品的技术设计和研发工作,到年底把图纸规范入库。而实际上***一直在公司从事设计研发,至2014年初公司要求***将2013年总结与图纸以邮件方式发送给总经理**,***实际也已按公司要求进行了邮件发送,发送状态提示为发送成功,本院据此也只能认定***在岗期间履行了全部义务,故有权要求欧亚华都公司兑现所约定的全部待遇。欧亚华都公司辩称未收到,所提供的**的书面证言及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力不强,且王某也认可其看到的也只是2014年8月16日**的邮箱状态,无法看到之前的邮箱状态,故本院无法采信被告的该抗辩意见。
对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聘用退休人员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已履行了从事环保产品技术设计和研发的工作职责,并按公司的通知要求向总经理以邮件方式交付了设计图纸,欧亚华都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向***按年薪不低于200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的义务。而欧亚华都公司实际向***支付2013年度工资(税后)仅为58160元,在***起诉后,欧亚华都公司又以保密费的名义向***支付12000元,***同意该款从其应得总收入中扣除,则***还应得2013年度工资待遇为129840元(200000-58160-12000),2014年度1月和2月的工资待遇为33333元(200000÷12×2)。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每年年终付清,故欧亚华都公司应当承担未支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欧亚华都公司未按约全额支付工资待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500000元,欧亚华都公司提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欧亚华都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0元。
鉴于本案欧亚华都公司未按《聘用退休人员合同》约定向***履行全额支付工资待遇的义务,***也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并不再至公司上班,本案中***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聘用退休人员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也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欧亚华都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聘用退休人员合同》。
二、欧亚华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3年工资待遇129840元,并分别承担141840元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129840元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欧亚华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4年1月、2月的工资待遇33333元。
四、欧亚华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欧亚华都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49元,由欧亚华都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垫付,欧亚华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展望
人民陪审员谈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邵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