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

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广东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下称开维喜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282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下称华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隔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2193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下称开维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梅路118号四层自编40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483556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创环保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下称新创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601-1603号之二、之三、之四自编第二层2012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E4UX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华都公司与被执行人开维喜公司、新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282民初7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开维喜公司、新创公司、***应当支付华都公司2795717.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18日、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 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开维喜公司、新创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等。 2、查明***与妻子***共有房屋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号××号房屋一套,本院已经于2023年3月2日首查封该房屋。 3、***主动申报其与妻子***共有商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82号2119、2120号;泉州洛江区万虹路与安和路交汇处红星美凯龙华祥店21611号商铺。 4、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华都公司与被执行人开维喜公司、新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18日支付10万元(已付),4月份支付30万元,6月份支付70万元,10月份支付100万元,12月份支付余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 两年内按照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7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 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 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 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