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1162号
原告:四川地势坤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
法定代表人:崔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职务不详。
被告:赵俊杰,男,汉族,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原告四川地势坤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地势坤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地势坤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地势坤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4.5元,由原告四川地势坤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婉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