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大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5民初26878号 原告:成都金大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量力钢材物流中心10栋18楼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新新城开泰路18号长江大都会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金大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金大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大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金大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