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区玉成乡德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5593号
原告高新区玉成乡德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德鑫租赁部)与被告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闰公司)、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闰桂林分公司)、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高新区玉成乡德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鑫租赁部撤回对被告中闰公司、中闰桂林分公司、天马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区玉成乡德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对被告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天马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8元,减半收取计5139元,由原告高新区玉成乡德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唐路明
书记员  李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