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4730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程某,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某某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113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