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民初909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34。
被告:四川中誉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又名***),男,1974年8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誉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