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修万家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盛世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3523号
原告:四川修万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2层2205号。
法定代表人:向守军,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盛世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
法定代表人:达塔,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修万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世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四川修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修万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四川盛世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修万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46元,由原告四川修万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