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4741号
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康泰一支路11号3号仓储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921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重庆悦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悦融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28252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悦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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