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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4741号 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康泰一支路11号3号仓储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921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重庆悦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悦融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28252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悦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