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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金恒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11503号 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6605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金恒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9号30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6509523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青岛金恒力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少城置业有限公司,所地青岛胶州市胶马路18号少海新城南湖东南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255102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青岛少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友佳公司)与被告青岛少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城公司)、青岛金恒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友佳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少城公司、金恒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友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协信·天骄观澜4号楼1**802的房产过户;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原告与被告少城公司、被告金恒力公司签订《以房抵款协议》(下称抵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少城公司公司以协信·天骄观澜项目1套总房款为人民币1641067元的商品房折抵被告金恒力公司对原告《青岛环球金融中心一期机械停车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下称施工合同)中未支付的工程款。目前原被告已经按《房屋交接协议》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尚未进行房产过户办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少城公司、被告金恒力公司,两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完成房产过户。按照合同,两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履行合同应尽义务。鉴于两被告拖延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被告金恒力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少城公司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由被告少城公司配合办理过户,金恒力公司不负有此项义务,根据三方抵房协议书第5条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与商品房相关的义务等事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本案实际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被告金恒力公司无关。 被告少城公司辩称,案涉房屋已交付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已实现,在达到办理过户条件时,被告少城公司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青岛环球金融中心一期机械停车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以房抵债协议、房屋销售专用收据、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交接协议等证据,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协议、物业费发票等证据,二被告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交接协议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企业信息复印件,与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能够对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以房抵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少城公司以协信?天骄观澜项目1套总房款为人民币1641067元的商品房折抵被告金恒力公司对原告《青岛环球金融中心一期机械停车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中未支付的工程款。原被告已经按《房屋交接协议》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因房屋目前仍存在抵押,未办理房产过户。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协信?天骄观澜4号楼1**802的房产目前存在抵押,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均不能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原告请求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协信?天骄观澜4号楼1**802的房产过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熙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