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6439号
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陆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170号陆家嘴金融大厦A座38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陆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880元,由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