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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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357号
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66051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595402307H,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西昌路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