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鸿金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科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1民初127号
原告:广汉市鸿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南北街南段27号,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1MA64HMJF8U。
经营者:***。
被告:四川科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街1楼577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4UFHR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汉市鸿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科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广汉市鸿金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鸿金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鸿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