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606号
申请人:泸州三禾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区特兴镇罗沙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3RN9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科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泸州市***区特兴镇特兴二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6HADH5B。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科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街1楼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4UFHR5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泸州三禾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科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科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7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科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科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78万元的财产或银行账户78万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