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元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24民初403号
原告:***,男,1964年3月8日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代理人:***,男,水城县猴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维路219号。
被告:四川元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住址:四川成都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追加四川元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现原告*某某自愿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猛